校属各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29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配合国家审计、开展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等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审计档案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审计档案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保管、保密、安全、利用等职责。审计处是审计档案的归档主责单位,对审计档案移交前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项目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组长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
第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立卷责任人应将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按立卷原则和方法归类整理,做到审结成卷、定期归档。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立卷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收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材料的范围及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
综合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工程类审计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会议纪要等。
(二)证明类材料
综合类审计项目: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及支撑材料。
工程类审计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重庆交通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征求意见表、重庆交通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对比汇总表等。
(三)立项类材料
综合类审计项目: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
工程类审计项目:工程项目审计送审通知书(附学校立项审批同意批复或会议纪要等文件)等。
(四)备查类材料
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密切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
(六)汇总材料在前,原始材料在后。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编目与装订
第十五条 纸质审计档案编目要素及要求:
(一)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二)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三)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四)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等。
第十六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保存: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并且应当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八条 归档与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第五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立卷责任人完成归类整理,经审计组长审核、学校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的归档时间和程序,将审计档案移交至档案馆。
第二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审计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审计档案的文件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四)审计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部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利用、销毁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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