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已经学校202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29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程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审计处须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履行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访谈,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积极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开展审计创新研究,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审计实际,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还应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以审计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发现问题,并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送达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按学校和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项目共商、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程序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交大〔2010〕116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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