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审计处     审核人:发表时间:2023年02月24日 08:56点击:

校属各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3年第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交通大学

2023年1月26日

重庆交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渝教财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对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任务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国家、上级机关以及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学校委派审计整改牵头单位,审计提出问题涉及的有关业务单位作为整改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如果单项整改任务涉及多个单位,应指定一家为整改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该整改事项的专项督办。

第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进度、审核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责任单位,具体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章 审计整改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整改工作牵头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审计提出问题,逐条明确任务分工、整改措施及时间安排。负责跟踪落实审计整改进度,负责审计整改结果及支撑材料的统筹工作等。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90日内或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部门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的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清单(附件二)。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事项,应当持续报送后续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的措施;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四)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继续推进整改的说明,包括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问题整改挂单销号机制。审计组织部门对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的自评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退回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继续认真整改,直到达到审计整改要求。审计组织部门对未完成整改事项定期督促、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到位。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整改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监督机制。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要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选拔、奖惩、任免和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分配以及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等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室要根据审计报告、整改结果或移交问题线索等进行研判和处理。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必谈”“必听”“必核”内容,督促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将有关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严重违纪违规、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情况及时跟进调查处理,增强“改”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和通报制度。学校应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整改牵头单位应书面督促。由于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整改牵头单位报告学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学校或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三)经督促仍未及时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

(四)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失实的;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情况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印发日期: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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