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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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2020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7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重庆交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交通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并对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审计处接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开展对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相关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推动学校建设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规、守纪、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严格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二)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预算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效果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

(八)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具体审计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方式(采取自审或委托社审方式),报组织部同意后开始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及原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根据意见采纳情况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按以上流程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提交组织部,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及原所在单位(部门)。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四)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交大〔2012〕120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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