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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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2020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以学校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维修工程包括经常性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险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上除审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可以由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也可以视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按《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交大〔2019〕137号)执行。

第七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成本。

第三章 审计类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全过程审计由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聘用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阶段性审计。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实施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

审计人员参加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方案论证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审计人员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案会审及文件会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

(一)开展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其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采取背靠背编制的方式,工程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牵头确定。

(二)审计人员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按规定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三)审计人员参与建设工程合同会签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签订包干合同(包括总价包干、单价包干合同),确需签订包干合同的项目应先报审计部门预审,经学校职能部门讨论确定,报分管建设工程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

(一)开工前工程项目原始状况的确认。在建设开工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到现场核查、确认。

(二)隐蔽工程现场核查。主要检查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工程量和工地状况。

(三)设计变更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真实性、经济性和合规性,重点审查变更手续、变更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及计价的合理性。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设计变更项目确认。

(四)设备、材料价格的审查。审计部门按规定参与设备、材料的询价、核价和采购招标活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对设备、材料的价格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材料核价会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五)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审查。现场所有需签证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并会同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共同核实工地实际情况和工程数量。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审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审查经建设管理部门签单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表,提出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意见。

进度款的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实际完工部分工程造价的80%,也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80%。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阶段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时,应在审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若逾期未补,审计部门将退还该工程结算资料,并暂停该工程审核。

(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原则上在工程结算资料齐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遇争议等特殊情况,时间顺延。

(三)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结算由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初审,审计部门实施终审,建设工程项目如接受国家机关审计,结算金额以国家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四)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和监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协商情况按照程序上报分管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或建设例会。

(五)审计部门在结算审计初步完成后,出具审核报告(审计意见)征求稿,征求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在接到审计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认可审计结果。审计部门据此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审计意见),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报告(审计意见)办理财务结算相关事宜。

(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结算项目,结算审计审减率在5%(含5%)以下时,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竣工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5%时,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参照(渝价〔2013〕42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人员,学校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以下违纪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取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14〕323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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